想請問在美國生活的各位
若因換工作而到異地(美國國內別州)暫時居住, e.g. 半年至一年
所得稅表上應該是填工作地居所的地址
而我的問題是
這時在法律上應該同步向移民局以AR11更改地址嗎?
因為畢竟工作地的居所是暫時的
我目前還是希望移民局把所有通信(如果有)寄到原先的地址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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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換工作而到異地(美國國內別州)暫時居住, e.g. 半年至一年
所得稅表上應該是填工作地居所的地址
而我的問題是
這時在法律上應該同步向移民局以AR11更改地址嗎?
因為畢竟工作地的居所是暫時的
我目前還是希望移民局把所有通信(如果有)寄到原先的地址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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