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因為某些因素 目前人在台灣工作 但是又有接到美國的offer
正在考慮要不要回美國工作 當初回來的時候已經想好 再回去應該要重新等五年
但是現在的情況我有點算不清楚 以下是我的時間表
2015/06 - 十年綠卡到手
2017/07 - 返台工作 (15-17之間 間斷性的有出國 但是一次頂多一個多月就回美)
2017/11 - 回美出差兩個月 (2017/07-2017/11 中間約四個多月不再美國)
2018/1 - 再度回台
2018/04 - 這個月有趁連假 回美10天 入境時有被警告
本來打算要申請reentry permit 但突然收到美國的offer
所以問題有兩個
1. 自己算了一下 如果2018/05搬回去 似乎不算間斷(離美超過6個月)
所以是不是 2020/03 就可以申請公民了呢? (四年九個月)
2. 不太了解 綠卡轉公民 是 拿到綠卡後五年(60個月) 並在其中
"連續" 在美國居住30個月
或是 在美國居住30個月以上(可間斷 但不能離美連續6個月)
能夠持續的算下去(2020申請公民) 算是在思考要不要拿這個offer的條件之一
不知道有人可以解惑一下 或是可以提供移民律師諮詢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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