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網路上對方用私密留言調侃女性.拍照存證公開2人對話是否有違法 - 社會議題Candice · 2008-06-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A男身為公眾人物.卻利用部落格私密回應.出言調侃B女.B女不願隱忍,而將此留言COPY存證公開.請問是否有違法?Update:A男的私密回應談到[性]...........讓B女感到不舒服.社會議題All CommentsJoseph2008-06-1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85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8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58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6 條條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 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將該法提供給妳希望對妳有所幫Related Posts追了一個天蠍座的女孩有點痛苦...請問:統測考餐旅類分數可以報商業類的學校嗎?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08年最新韓日劇有哪些??~急~手排車上坡起步跟對車子的傷害!!...
All Comments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58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6 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
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將該法提供給妳
希望對妳有所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