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實:
違反道路安全規格94條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擎事致人受傷。
違規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應到案處所:
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這是哪裡阿?)
誰能告訴我,這罰單是?
罰錢的還是?!
拜託~
已更新項目:
我騎機車,
那個人也是騎機車。
違反道路安全規格94條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擎事致人受傷。
違規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應到案處所:
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這是哪裡阿?)
誰能告訴我,這罰單是?
罰錢的還是?!
拜託~
已更新項目:
我騎機車,
那個人也是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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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人重傷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http://mvdis1.kcg.gov.tw/ours/ours_05.php#a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圖片參考:http://mvdis1.kcg.gov.tw/img/160.gif
1.AdobeReader7.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http://www.judge.taipei.gov.tw/site/41f5d2c5/43797...
2WORD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必須貼上網址~才能看到
.http://notes.npa.gov.tw/police/rulesinfo.nsf/3c328...
查詢欠繳交通違規罰鍰https://www.mvdis.gov.tw/wps/portal
輸入身分證~生日~監理處~~
歡迎妳去查證~~~~
2008-01-15 17:18:21 補充:
我騎機車,那個人也是騎機車。
必須看妳們是誰違規~~
交通來評估是誰錯~~
1.誰違規交通必須開罰單~
2.如果違規肇事致人受傷記違規點數三點
肇事致人重傷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罰錢還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下略)
也就是說,若我們自己認衰,自願去繳罰款(法律上叫「罰鍰」),就可以按照所謂的「罰鍰基準」,罰較少的錢 (通常就是法定範圍的最低額),就可以結案啦…,不服 (或不爽) 的話,你可以寫信申訴,或到交通裁決所、警察局去「咴」…
*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是哪裡阿??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