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好,
想請教若是美國公民過去在台收入從未向IRS報稅以及FBAR(非故意行為),現在要補報似
乎有兩種方式:
1. Quiet disclosure: 直接補報並繳交罰金(這樣還能claim “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嗎?)
2. Streamlined program: 不須繳罰金,但似乎萬一filing有出錯,被audit 到的後果會
更嚴重(諮詢的某律師說的,但他感覺很偏激。)
一開始有請稅務律師用form 8821調出過去財務資料(以前在美國工作過),判讀後建議直
接補報就ok (應為low risk),但後來發現這就是所謂的quiet disclosure,很多CPA廣告
文都很大力推崇streamlined,不推quiet disclosure。
想請問若只是想把風險降到最低,該怎麼做比較好?
而且之後tax return 還要用在依親綠卡申請上,不知道會不會有影響?
非常感謝!
--
想請教若是美國公民過去在台收入從未向IRS報稅以及FBAR(非故意行為),現在要補報似
乎有兩種方式:
1. Quiet disclosure: 直接補報並繳交罰金(這樣還能claim “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嗎?)
2. Streamlined program: 不須繳罰金,但似乎萬一filing有出錯,被audit 到的後果會
更嚴重(諮詢的某律師說的,但他感覺很偏激。)
一開始有請稅務律師用form 8821調出過去財務資料(以前在美國工作過),判讀後建議直
接補報就ok (應為low risk),但後來發現這就是所謂的quiet disclosure,很多CPA廣告
文都很大力推崇streamlined,不推quiet disclosure。
想請問若只是想把風險降到最低,該怎麼做比較好?
而且之後tax return 還要用在依親綠卡申請上,不知道會不會有影響?
非常感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