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是公民,我現在申請美國婚姻綠卡,收到 I-130 RFE
to prove a valid bona fide marriage
(原本提交的有:結婚證書
、共同报税表 、共同房屋租約,但不知為何房屋租約他沒寫在信裡),
https://imgur.com/AC0mmTV
https://imgur.com/A3zEzEM
目前手邊有的有以下文件:
小孩出生證明,視力牙科保險,共同汽車保險,信用卡(老公正卡我副卡),
與雙方家長親友聚餐合照(因疫情無婚禮),婚紗照,交往到結婚的生活照,
相同地址的駕照,一起旅行的機票紀錄。
想請問通常這些夠充分嗎?除了這些之外,還建議需要額外再申請什麼文件,才足夠
強力證據?
另外,請問所謂證人,有需要人在美國嗎?找人在台灣的雙方家長、或人在美國的同輩
朋友哪個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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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rove a valid bona fide marriage
(原本提交的有:結婚證書
、共同报税表 、共同房屋租約,但不知為何房屋租約他沒寫在信裡),
https://imgur.com/AC0mmTV
https://imgur.com/A3zEzEM
目前手邊有的有以下文件:
小孩出生證明,視力牙科保險,共同汽車保險,信用卡(老公正卡我副卡),
與雙方家長親友聚餐合照(因疫情無婚禮),婚紗照,交往到結婚的生活照,
相同地址的駕照,一起旅行的機票紀錄。
想請問通常這些夠充分嗎?除了這些之外,還建議需要額外再申請什麼文件,才足夠
強力證據?
另外,請問所謂證人,有需要人在美國嗎?找人在台灣的雙方家長、或人在美國的同輩
朋友哪個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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