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的是砂石車在黑暗的隧道裡超車,有打超車燈,但是後面的車速度可能太快了,擦撞到我的輪胎,我沒感覺到,可能因為我的輪胎也是軟的,對方的車爆胎,所以他請他的朋友追我,可是追到我並沒有告知我,反而是記下車牌,2個小時後,我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說我肇事逃逸,開了我一張雙黃線超車,我接受,可是不聽我的筆錄,直接開了張肇事逃逸單,我拒絕簽收,請問,我這樣我該怎麼處理?可以尋求哪些管道處理?如果申訴沒有用?我算是職業駕駛,我會面臨怎樣的處罰?肇事逃逸的定義是?
肇事逃逸的定義?警察認定的嗎?有權不接受嗎?(急)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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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仍可至監理站申訴並詳實說明經過
我個人相信大型車對輕微的擦碰撞比較沒有感覺
罰單開出你拒簽收警方仍會寄至你的駕籍地
道交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處罰 (詳查裁罰基準)
除罰錢
吊扣駕照3個月
吊銷駕照 甚至終身不徥考領
吊扣牌照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