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店家不賣東西給菲律賓人的話?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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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若店家拒絕賣東西給特定對象是否能檢舉?
若檢舉後店家的刑責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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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5-25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以買賣為例,賣方東西成列在架上視為「要約」,尤其一般店面皆為玻璃櫥窗,即使不進店內,遠處看得到的商品皆是賣方之「要約」行為。而買方想購買某物之「要約」,由於商品皆是完全公開透明,故賣方等於是「默示」,也就是賣方「承諾」賣出,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依上述民法之規定,買方與賣方之買賣契約應視為成立。因已達成買賣契約,因此賣方不得主張撤銷買賣契約的。若賣方拒絕消費者購買,買方可依法求償。
再者若店家拒絕特定國家之人民消費,有「涉嫌種族歧視,煽動民族情緒」之行為,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判刑,甚至違反「刑法」。雖然台灣沒有對種族歧視有特定的法條,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也有特別規定:「雇主不得以 種族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罰則在第65條有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罰很重的!
以上是法律層面,在輿論層面前一陣子急診室醫生拒絕黑衣人被社會大眾罵翻天。而店家拒絕某國人民消費,也會影響台灣國際形象,造成台灣國際觀感不好,可能成為全民公敵。所以店家拒絕某國人民消費不僅違法,還會受到輿論抨擊,真是得不償失!若發現店家有以上行為,可逕向轄區派出所舉發,或向媒體投書。
Necoo avatarNecoo2013-05-26
哀~不管從是甚麼行業都知道
賺錢為第一優先了,還有分特定人是誰才能買誰不能買
那這樣的話就喝西北風了
你看我們安麗就是對消費者最好的
所以才會這麼成功賺到錢不是嗎
Dinah avatarDinah2013-05-27
網路謠言不要信.菲律賓人不是傻瓜.又不是只有那ㄧ家店而已!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5-25
無罪............................................................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5-24
僅是屬於個人自由,賣不賣隨老闆高興,目前沒有刑責,但又不是傻瓜
誰會把上門的生意往外推。
Dinah avatarDinah2013-05-27
賣家是有權力不賣東西給任何買家
若是針對某國人 那也只能是說剛好在 " 風頭上" 罷了 最大的是損失國家形象
就像說 某人被同事排擠 能去告同事岐視人嗎 ?? 意思是相同的
除非有涉嫌罵人的字眼 才能依其輕重定罪
Yuri avatarYuri2013-05-25
檢舉甚麼阿
檢舉店家 政府管不到 那是他自由 沒有刑責 衛生局查塑化劑時有記者在現場看到地上有老鼠跑 告訴衛生局官員官員 告訴記者今天查塑化劑 那不是重點 記者反問官員 那麼不管囉 官員 說只能開勸導單 不能罰 下次 來還沒有改善 才能開罰 問題是下次不會去了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5-27
若店家不賣東西給特定對象,當然能檢舉
惟檢舉後店家是否有刑責?不得而知
Iris avatarIris2013-05-25
照理說大家要賺錢應該不會不賣給菲律賓人
菲律賓人被人拒賣應該也不會在同一家店外等一小時
台灣人民熱情
我猜應該不太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