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舍在其作用上應屬於宗教活動場所,如沒有登記是否違法?是否可檢舉?
2. 宗教的發心捐款是否應開立發票,若拒開發票是否違法?
3. 宗教的捐款用途是否為必須公佈?
以上幾個問題找了幾天沒找到,請懂法律的高手為在下解答,謝謝
Update:
宗教用途的捐款不能拿來做所得稅的免稅額度?
既然精舍無需登記,捐款亦無需公佈用途,更不須開立發票或收據以茲證明,如此一來不就無法可管?
2. 宗教的發心捐款是否應開立發票,若拒開發票是否違法?
3. 宗教的捐款用途是否為必須公佈?
以上幾個問題找了幾天沒找到,請懂法律的高手為在下解答,謝謝
Update:
宗教用途的捐款不能拿來做所得稅的免稅額度?
既然精舍無需登記,捐款亦無需公佈用途,更不須開立發票或收據以茲證明,如此一來不就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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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 23:25:16 補充:
經過合法登記的慈善捐款應該可以抵稅;不過前一陣子有報導要取消捐款抵稅的新聞(我還不知道結果)。至於精舍、道場登記管理?目前仍查無管理條文,應該是說:沒有制度、規則的單位,由信眾決定他的興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