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識網友剛開始對方一直說自己未婚,
認識了好幾個月也跟她發生過幾次性關係,
後來卻發現原來她已婚了,
而且還有老公兒子,
我就不敢再跟她有來往,
事情也過了4個月了
最近懷疑她似乎有了我的孩子,
我又無法確定有沒有,
不知如何是好,
她也不肯私下跟我出來見面談談,
好怕一開始就是仙人跳我該怎麼辦
萬一孩子真的生下來了我又該怎麼處理
大家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認識了好幾個月也跟她發生過幾次性關係,
後來卻發現原來她已婚了,
而且還有老公兒子,
我就不敢再跟她有來往,
事情也過了4個月了
最近懷疑她似乎有了我的孩子,
我又無法確定有沒有,
不知如何是好,
她也不肯私下跟我出來見面談談,
好怕一開始就是仙人跳我該怎麼辦
萬一孩子真的生下來了我又該怎麼處理
大家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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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個人經濟條件許可,且確認非「查明事實真相」
無以正常生活的話,相信能提供您一個思考的方向。
一步一步慢慢去推論.看有哪一些地方值得去懷疑.哪一些地方要去
釐清
而你也要冷靜去評估看看.思考一下你未來的生活....等等
這些部份你要好好想清楚.至於徵信的部分我想你也不必太多擔心
現在所要做的是跟蹤釐清一下
你要聘請徵信社幫你跟蹤蒐證.你只要把可疑重點時間釐清出來.
跟蹤重點時段就可以了
你有可能惹上『通姦』生子或被告『防礙家庭』的官司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2)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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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刑法仍採平等處罰主義,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對於夫或妻的通姦行為,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均予以處罰。
「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能否構成通姦罪?
(1)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在現實生活中,常見有所謂「紅粉知己」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慰藉,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根據調查報告,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
(2)所謂「性幻想」,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被壓抑的性需求,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譬如電視、電影、錄影帶、光碟片中的激情演出、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甚至寫真照片圖畫攝影等,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
(3)刑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尋問,
很樂意為你做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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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已經四個月現在說會部會太晚正常一個有小孩的母親部會那麼笨八 應該有經驗阿所以請不要大緊張
第三 如果生下來硬要說你的可以研dna
第四 如果對方有對你提出恐嚇要錢的話 記住你必須了解你自己是否有強迫人家如果沒有了不起到法院時只是妨礙家庭一般判決很輕
第五 建議不要在聯絡畢竟人家是有家庭的 如果這女的老公是你 你會怎樣 所以建議不要在妨礙人家了 人家都不跟你見面了代表原以
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