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的親子關係訴訟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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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一真實案例如下,當事人處境堪憐,請法律高手達人協助解答:陳甲為83年出生之未成年人,出生登記之時是以棄兒身分登記。於88年間由生父陳乙提憑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法院判決書、由里長開具之自幼撫育證明書辦理認領在案(戶籍登記上有父姓名,母則不詳)。陳甲之生母董丙於100年12月才與前夫吳丁(即陳甲之法父)辦理離婚(董丙受家暴隱忍多年由法扶協助才能順利辦理判決離婚),陳甲係在董丙與前夫吳丁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依民法規定,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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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 avatarYuri2012-02-12
推定為婚生子女的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不是以出生時來推定況且推定如有反證者,該推定無效陳甲既已先經生父陳乙認領(視為婚生子女)在案,即無法推定為吳丁之婚生子女,無需再提否認之訴生母董丙僅提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即可2012-02-1502:45:55補充:『推定』的法律效力小於『視為』無法證明>>推定有效證明>>視為陳甲既已先經生父陳乙認領(視為婚生子女)在案則不適用民法第1063條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