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還能確保不動產不被強走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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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98年6月間到戶政事物所辦理協議離婚,一個月後去找了民間公證人辦裡公證,補充協議書內容如下:補充協議書茲兩造雙方原為夫妻,於民國98年6月間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現就雙方離婚之條件補充協議如下:一.甲乙雙方均同意拋棄向對方之財產請求權二.以上係雙方同意訂立恐空口蕪無憑,特立本補充協議書.事後於99年他向法院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了近半年,訴訟中法官有傳喚一位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那證人的說辭剛好是個糢糊地帶,法官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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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y avatarBelly2010-12-04
個人認為~該協議書還是有效的,因為這份文件在簽署後雖然你們的婚姻關係改變為存在!但該份協議書的內容主要訴求是雙方同意拋棄向對方請求財產之權利!
Agnes avatarAgnes2010-12-05
我有不動產為了怕前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我沒有信任的第三人可以信託,娘家可以嗎?我的兒子滿二十歲想要移轉給它但很不放心...教教我怎麼做才好?現在還在官司訴訟中
Lucy avatarLucy2010-12-06
找你信任的第三人做信託或設他項權利或直接移轉給他人若有疑問歡迎至我部落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