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98年6月間到戶政事物所辦理協議離婚,一個月後去找了民間公證人辦裡公證,補充協議書內容如下:補充協議書茲兩造雙方原為夫妻,於民國98年6月間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現就雙方離婚之條件補充協議如下:一.甲乙雙方均同意拋棄向對方之財產請求權二.以上係雙方同意訂立恐空口蕪無憑,特立本補充協議書.事後於99年他向法院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了近半年,訴訟中法官有傳喚一位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那證人的說辭剛好是個糢糊地帶,法官就依�
要離婚還能確保不動產不被強走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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