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法規 -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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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網站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
想請問法規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中的第25條所提到的懲處 :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今天相關單位要求加害人以書面方式向被害人道歉,要求加害人必須在書面上署名,想請問是否會違反第26條規定中最後提到的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加害人有權利要求自己身分不被被害人得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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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avatarJames2013-09-28
hi,發問者您好:
雖然要求加害人以書面署名道歉,並不表示這個道歉書可以公開。要求署名道歉,並不會違反規定。
將當事人公開,才會違反26條的規定。
以上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