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請問一般住宅區用地.可以蓋廟宇嗎 - 社會議題Kama · 2008-04-3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大家好.我們是一對想買屋的夫妻.看了喜歡的房屋.但旁邊有一塊空地有人在拜拜.我怕以後會蓋廟.所以我想請問一般住宅區用地.可以蓋廟宇嗎.請盡速回覆.謝謝大家社會議題All CommentsWilliam2008-05-04因上述問題並未說明基地位於哪一個縣市的都市計畫範圍,且屬第一種住宅區或第二種住宅區或第三種住宅區,故僅針對大方向像您報告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一 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二 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 。三 經營下列事業者: (一) 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 噴漆作業者。 (三) 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 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 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者。 (六) 彈棉作業者。 (七) 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 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 鍛冶或翻砂者。 (一○) 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汽車保養所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提出不妨礙交通、不產生公害之申請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一) 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 (一二) 塑膠類之製造者。 (一三)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四 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五 加油 (氣) 站。六 探礦、採礦。七 破舊油桶、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八 殮葬服務業 (含殯儀館、壽具店、葬儀社) 。九 毒性化學物質、爆竹煙火、舊貨業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經縣 (市) 政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安全隔離者,不在此限。一○ 戲院、電影片 (映演) 業、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及旅館。但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一 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一二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 (店) 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一三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一四 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一五 其他經縣 (市) 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限制規定,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及第九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工廠、商場 (店) 、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作為飲食店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故依據上述,原則上住宅區內應可設置寺廟,惟亦要視其屬於何種住宅區論定如台中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其即限制第一種住宅區:專供建築獨戶或雙併住宅使用,禁止作非住宅使用,但得為幼稚園、托兒所等使用。Related Posts求:法律協助及訴狀_鄰居製毒造成無辜鄰居全家身體及財物損失我要做社會報告,題目是”世界衛生組織”關於高職生升大學請問誰知道三個環境生物技術的網站及其功能...急98汽油換加95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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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 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 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 。
三 經營下列事業者:
(一) 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 噴漆作業者。
(三) 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 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 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者。
(六) 彈棉作業者。
(七) 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 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 鍛冶或翻砂者。
(一○) 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汽車保養所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提出不妨礙交通、不產生公害之申請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一) 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
(一二) 塑膠類之製造者。
(一三)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四 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五 加油 (氣) 站。
六 探礦、採礦。
七 破舊油桶、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
八 殮葬服務業 (含殯儀館、壽具店、葬儀社) 。
九 毒性化學物質、爆竹煙火、舊貨業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經縣 (市) 政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安全隔離者,不在此限。
一○ 戲院、電影片 (映演) 業、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及旅館。但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一 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一二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 (店) 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一三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
一四 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一五 其他經縣 (市) 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限制規定,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及第九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工廠、商場 (店) 、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作為飲食店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
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故依據上述,原則上住宅區內應可設置寺廟,惟亦要視其屬於何種住宅區論定如台中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其即限制第一種住宅區:專供建築獨戶或雙併住宅使用,禁止作非住宅使用,但得為幼稚園、托兒所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