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下班回家途中於巷子與巷子的交叉路口.被另一輛機車撞到(我是直行.對方是右邊來車也是直行)當時雙方都有送急診.之前初步分析表出來了上面寫著:我方--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對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時速30-40公里/時)事故現場圖--2車前車頭發生碰撞上周出席調解委員會(對方聲請調解)對方代理人(職業:法務)表示:乘客(女大學生)脖子扭傷.輕微腦震盪.宜休養一��
請問交通事故的過失傷害~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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