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
想請教
一,除本法條外,還有其他法條可管嗎?
權責單位為何?
二,他煮藥草有正當性,他可能要治病什麼的
問題是半夜也在煮
整個社區都是濃烈的臭味 怎麼辦
三,本社區是早期老公寓
沒有設管委會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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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
一,除本法條外,還有其他法條可管嗎?
權責單位為何?
二,他煮藥草有正當性,他可能要治病什麼的
問題是半夜也在煮
整個社區都是濃烈的臭味 怎麼辦
三,本社區是早期老公寓
沒有設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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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治法31條相關條項款內容(節錄):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相關條文:
第一條: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八條: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裝置惡臭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惡臭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惡臭或有毒氣體未被完全效收集及處理。
三、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
所以你說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空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依照空氣污染防治法第60條,罰款五千到十萬。
空氣污染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你先向縣市政府通報吧,他們會先到場開單勸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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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因為本人糾紛處理不妥
也是經由朋友介紹這公益團體作處理
事情也經由他們的專業經驗圓滿處理
感謝他們熱心幫忙 希望對你有所幫忙
請多多支持權益保障協會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