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共危險的刑事追訴期為多久?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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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共危險的刑事追訴期是多久?
假設:友人因不慎觸犯公共危險罪,被判七年四個月,請問他需要經過多久期間才能免除刑責?
又,是以犯案日起算,還是判刑日起算?
麻煩專家代為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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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 avatarDora2009-09-12
的確公共危險罪章之罪是從刑法第173條至194條均是。
此間罪責刑度有重者如(最高法定刑無期徒刑)放火罪或劫持交通工具罪,或有輕者如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而本文中提到因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所以既
已判決確定,則與法定刑為何之追訴權時效無關,應以行刑權時
效計算才是。
準此,依刑法第8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宣告3年以上10年
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時效為30年。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但如有同時諭知應執行保安處分者,其時效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之日起算。
如果受刑人因逃匿而通緝,需再加上該期間4/1。(刑法第85
條),如經受刑人逃匿而通緝者正確來說,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其行刑權時效應為37年5個月。
Jack avatarJack2009-09-12
刑法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公共危險,詳見刑法分則第115章公共危險罪篇,其規定自第173條至194條,計22條 依你朋友的情況被判七年四個月,我猜最重本刑應是十年,所以要三十年 依此推若是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Isla avatarIsla2009-09-14
公共危險怎ㄇ判那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