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哪為大大可以幫我解釋家暴的定義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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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間並沒有婚姻的關係(因為還沒結婚)
某天早上去女方家裡協商結婚的事情
因為講到錢的問題意見不合
女方並宣稱不想結婚
所以我要求女方必須要跟我父母親當面解釋不想結婚的原因
但女方並不肯
並打電話至警察局要告我騷擾
我情急之下把他從家中四樓拖到一樓(並沒有毆打她)
拉她到一樓之後她卻又座帶地上賴著不走
當天是320選舉日
她又跟我謊稱投完票之後要與我回家跟我父母親告知不想結婚的原因
所以我又陪她去投開票所投票
但是投完票之後他竟然又跑去跟投票所的警員說我在騷擾她
她要求警員護送他回家(我真是氣暈了)
並宣稱我在她家時有毆打她
但我就跟警察說你們可以帶她去驗傷
如果她傷上真有傷我願意負責
她那時候也沒有堅持要去醫院驗傷
但事後她卻去驗傷說她身上有淤清
並且還說有監視錄影帶為證
要告我傷害跟家暴
請問哪問大大可以交我怎樣解決著件事情
Update:
我們並沒有同居關係
但是女方宣稱她有錄影帶為證說我有毆打她(我們之間只有拉扯)
並去醫院驗傷並申請證明她有淤清的情況發生
再請問大大是否他提出這些證明就足以告發我勒
因為我是真的沒有毆打她
我也不知道她身上的淤清是從那裡來的
只覺得他真的很可怕
之前還傳簡訊來給我說是她的不對
她也不會提出法律訴訟
現在我不想跟她結婚了
她卻好像反目成仇想辦法想要來報復我
請問如果真的開庭了我要如胡跟法官解釋會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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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Oliver2008-04-14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第二條及第三條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就定義而言你們隻間不符合家暴法所規範的成員條件
最多他只能告 傷害或騷擾
如果他要提告必須有相當之證據(沒有證據就變成誣告)
相對您也可提出對你一方較有利證據
最後由法官裁定
通常像這樣的糾紛很多都會先請地方調解委員會進入調解
調解不和才會進入司法程序
2008-04-11 13:16:41 補充:
如果有同居事實 就符合家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