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妨礙家庭罪名成立還能在婚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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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妨礙家庭成立後是不是永遠都不能再跟同一ㄍ通姦者結婚.
Update:
妨礙家庭跟通姦罪算同一條罪名ㄇ

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7-04-12
您身上無任何婚約關係
可於同一ㄍ通姦者結婚
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
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
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
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
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
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
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
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
但未滿14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
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
反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
另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被害人,
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
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
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
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
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相)姦罪,
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45條第1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
則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第2項。
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2)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3)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民法第1001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民法第1056條、第1057條。
我國現行刑法仍採平等處罰主義,
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對於夫或妻的通姦行為,
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均予以處罰。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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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avatarValerie2007-04-14
同條罪...可以再婚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7-04-12
妨礙家庭跟通姦罪算同一條罪名ㄇ
只能說通姦包含在妨礙家庭內~屬於妨礙家庭的其中一條~
但是通姦成立未和解~意指法院已經判確定~通姦之犯罪雙方是不得結婚的~[此條訂立之役役以道德為基礎]通姦罪刑責並不重
Oliver avatarOliver2007-04-11
以前不行,現在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