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將車輛(含機車)借予無駕駛執照者而肇禍,要負何種責任呢?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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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將車輛(含機車)借予無駕駛執照者而肇禍,要負何種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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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avatarFreda2008-06-18
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
駕駛人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罰6000~12000元。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未滿18歲之人,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實施以淡路安全講習。
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之人駕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但以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ps:就是有注意能為之,不罰所有人)
按照交通處罰條例第23條
汽車駕駛人 允許無照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駕駛人吊扣駕照3個月。
(修正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應依規定處置,不得逃逸。
(1)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3000元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2)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9000元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3)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且不得再考領。
(4)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按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8條
稽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汽車)時,除填製通知單外,並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駕駛
其車輛,經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人指證或交通執法
人員查證屬實者,應同時舉發之。
 三、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隨車同行者,推定其有故意或
過失,逕行認定其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者駕車之事
實。
總而言之
只要無照駕駛 汽車駕駛人ˋ汽車所有人一並處罰之。
但汽車所有人已出於善盡勸導之責,駕駛人仍繼續從之,罰駕駛人。
2008-06-18 14:15:38 補充:
更正
未滿18歲之人,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Quanna avatarQuanna2008-06-17
被害人可向你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