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學專家:
我們家隔壁(距離不到1.5公尺)要設屠宰場,縣府回應為合法申請的,但為維護居住品質與權益,向縣府陳情未果,僅回應業者一切合法申請。
該筆土地原為特定農業區內之農牧用地,變更成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我們家屬同區內甲種建築用地。
經查該屠宰場用地位在特定農業區內,依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府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略以:「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認確有設置之必要,無法避免而必須使用時,...」且審查表中也有一項指標為是否為影響污染居住環境,但縣府迴避此問題,僅說一切為合法申請,依規定僅做書面審查即讓業者之興辦事業計畫通過,完全漠視設置屠宰場對附近居民的影響。倘大原則是不可變更地目設置,有例外情形,何以縣政府將申請案列為例外情形?
另查業者送審資料中,依規定應標示重要道路、河川與建築物,但業者註明屠宰場基地旁均為田地,並未將本社區建築標明於計畫書中,明顯規避責任,倘此舉影響屠宰場設立之審查結果,可否提起訴願?
我們家隔壁(距離不到1.5公尺)要設屠宰場,縣府回應為合法申請的,但為維護居住品質與權益,向縣府陳情未果,僅回應業者一切合法申請。
該筆土地原為特定農業區內之農牧用地,變更成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我們家屬同區內甲種建築用地。
經查該屠宰場用地位在特定農業區內,依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府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略以:「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認確有設置之必要,無法避免而必須使用時,...」且審查表中也有一項指標為是否為影響污染居住環境,但縣府迴避此問題,僅說一切為合法申請,依規定僅做書面審查即讓業者之興辦事業計畫通過,完全漠視設置屠宰場對附近居民的影響。倘大原則是不可變更地目設置,有例外情形,何以縣政府將申請案列為例外情形?
另查業者送審資料中,依規定應標示重要道路、河川與建築物,但業者註明屠宰場基地旁均為田地,並未將本社區建築標明於計畫書中,明顯規避責任,倘此舉影響屠宰場設立之審查結果,可否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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