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9年12月份申請過一次(家暴),第二次申請在100年4月份因單親照顧兩個未滿6歲的小孩.兩次都準予扶助.請問我還可以再申請一次嗎???小孩學費要繳了.一推債務.因為兩個小孩上下課時間我根本找不到甚麼工作..每天的每天真的好累阿...還有請問上面有寫說[有效期限內得依本條例申請緊急扶助之外,並得依本條例第9.10及12條申請傷病醫療等補助]請問這次甚麼意思呢???可以不要複製文嗎!!我會看不董..謝謝
請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申請?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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