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cchris詳細的回答,很感動,真的謝謝!
我想我可能沒有問清楚,@@ 那就是...
我們去年結婚了,對、的確沒有登記,所以法律上根本是屬於未婚...
但我想請問的是,難道不能"補登記"嘛?
我看了一下戶政的規則,似乎是可以繳罰款然後補登記呢?
我會這樣問的原因,是怕如果140批准過後,在遞交485前才閃電結婚,
會不會讓人懷疑,覺得是為了綠卡才故意結婚的而百般刁難?
(雖然我們真的在一起N年啦 ><)
所以才有這種想法,想說如果補登記,
那結婚日期就還是去年、而不會感覺單只是為綠卡了...
但如果真的可以補登記成去年,
那今年的報稅就一定得用married了不是嘛? 不然一查起來就不符合了? @@
而一旦用了married,我先生母親的那條路就打退好多年了...
很抱歉好像很盧,真是不好意思 orz
再拜託幫忙解惑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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