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已懷孕4個月了,
公司為所謂的責任制,
我的工作內容為客服,其工作內容十份緊湊及急迫,
並幾乎天天都超時工作,
為了怕影響到身體及寶寶健康,
已向人事要求調整工作內容,
但似乎沒有成效,
請問達人們~這樣我可以向公司要求他們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依據勞基法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若是公司不依此法走~有甚麼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謝謝~!
公司為所謂的責任制,
我的工作內容為客服,其工作內容十份緊湊及急迫,
並幾乎天天都超時工作,
為了怕影響到身體及寶寶健康,
已向人事要求調整工作內容,
但似乎沒有成效,
請問達人們~這樣我可以向公司要求他們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依據勞基法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若是公司不依此法走~有甚麼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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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制訂的「責任制人員」 並無「客服人員」 的職類
其次妳向人事要求調整工作內容是有憑有據的,請看勞基法的規定
第51條(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所以你可指控雇主違反勞基法第51條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再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知其事實之30天內以【存證信函】催告終止勞動契約,主張雇主應辦理資遣’,其若拒不置理,即向縣政府勞工局申訴妳的雇主涉及「性別歧視」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