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聊天室找一夜情~一開始都是私下問要不要愛愛~後來一個女的就說要公開說才要跟我聊~~我就公開~他就問我想做什麼~我就說每個男人都想做ㄉ事~~他就說什麼~我就說作 愛作的事~`他就跟我要電話~~我也跟他要~~我就打給他結果沒接~~他就用私下跟我說我做錯事不怕被抓嗎~我就說我又不元交為什麼會被抓~~然後他就打給我~~我就不接~~他就在聊天室說我做錯事~~要我打給他~~給我一個機會~~剛剛聊的他都有存起來了~~後來他又打給我~~就跟我說我做錯事~~要我到警察局說明
我又不元交~~這樣有犯什麼罪嗎~~我本來事私下的~~他叫我公開ㄉ
請問這樣友算引誘犯罪嗎~~我又不元交~~請網友解說一下巴
我又不元交~~這樣有犯什麼罪嗎~~我本來事私下的~~他叫我公開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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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甘添貴教授的見解:猥褻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有色慾意念,客觀上有色慾動作。而所謂的色慾動作,有三要件:第一,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感情的行為;第二,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或他人性慾之動作;第三,違反善良性道德之觀念)
另在性騷擾防治法已制定的今天,亦應優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性騷擾防治法§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首先,這頂多構成罰鍰,應不致有罪責。
其二,大大的行為是否會造成:
1.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2.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3.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若從嚴認定1.2.似乎都有適用的餘地,對方顯然也是略懂這方面的法律,建議是先別理她,反正頂多就是賠錢,如果對方不提告,這事也就不了了之。
還有問別人要不要愛愛,的確是犯法的行為,請大大自重~~
至於援交算不算犯罪,要看對方是否是青少年(未滿18歲)才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適用,不然無法可管。
2007-07-19 18:43:09 補充:
也可參考別人的知識,對於性騷擾有深入的解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