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請問酒測0.25以下,又車禍撞死人,會付何種刑責? - 社會議題Anonymous · 2012-09-1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酒測0.25以下,又車禍撞死人,會付何種刑責?是否會終身無法再考駕照?已更新項目:假如一審被判刑了!!那還可以要求再二審嗎?社會議題All CommentsMadame2012-09-17發問的大大你好回覆之前再次宣導:酒後駕車害人害己 千萬不要再犯了!!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1.本案涉及之刑事責任大致如下刑法276條 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3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現在最為頭痛的部份是公共危險罪部分雖然我方酒測值未達0.25一般來說 公共危險罪部分成立之機率並不大但是因其刑事責任極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求慎重 筆者建議大大此部份還是聘請認識的律師協助辯護較為妥當!! 3.至於駕照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由上可知 我方係觸犯第6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依法須吊銷駕駛執照!!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由上可知將於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4.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若有其他問題 可點我的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之 2012-09-18 10:45:31 補充:1.假如一審被判刑了!!那還可以要求再二審嗎?答 可以!!Kristin2012-09-17您好:關於您所提之問題,建議可以直接到吳律師的部落格留言版發問,會比較清楚與專業喔,完全免費、免入會的網路法律諮詢服務,於雅虎首頁搜尋:”吳弘鵬律師的法律諮詢部落格”,就可以進入囉!(欲查詢律師資格,可上法務部的律師資格查詢系統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或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EF%...George2012-09-18建議你到一些可以諮詢法律問題的公司或單位問會比較清楚 也才能真正解決你的問題我個人推薦 MY權益ITM 可以上網搜尋看看他們也有FB 平常也有一些生活上的權益資訊對生活還蠻有幫助 也可以諮詢你可以去詢問看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Callum2012-09-19你酒測多少撞死多少人都不是重點重點是你沒錢麼你沒錢撞死一個人拿不出200萬可能會關到死囧...酒駕罰單跟公共危險免不了吊銷駕照幾年而已Related Posts被女同學欺負關於持汽車駕照騎50cc機車黑岩射手的人物介紹我們班有一個女同學她超過分。。。ˊ︿ˋ考機車駕照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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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之前再次宣導:
酒後駕車害人害己 千萬不要再犯了!!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本案涉及之刑事責任大致如下
刑法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3條 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現在最為頭痛的部份是公共危險罪部分
雖然我方酒測值未達0.25
一般來說 公共危險罪部分成立之機率並不大
但是因其刑事責任極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求慎重
筆者建議大大此部份還是聘請認識的律師協助辯護
較為妥當!!
3.至於駕照部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由上可知 我方係觸犯第6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依法須吊銷駕駛執照!!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由上可知
將於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4.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其他問題
可點我的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之
2012-09-18 10:45:31 補充:
1.假如一審被判刑了!!
那還可以要求再二審嗎?
答 可以!!
(欲查詢律師資格,可上法務部的律師資格查詢系統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或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EF%...
會比較清楚 也才能真正解決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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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活還蠻有幫助 也可以諮詢
你可以去詢問看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重點是
你沒錢麼
你沒錢
撞死一個人
拿不出200萬
可能會關到死囧...
酒駕罰單跟公共危險免不了
吊銷駕照幾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