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祭祀公業的派下子孫資格:
第六條: 養子女:
為XX公派下所收養, 戶籍登記為XX公房派Y姓 子女者 ,其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同.
第七條: 女子招婿: XX公房派無生男生者 .其婚生女獲養女招婿者 .所生子女戶籍登記為Y姓者 .為XX公派下子孫. 而從父姓者無派下員(權)資格.
第十四條: 姓Y姓,而無XX公派下血源者 ,申請為XX公派下子孫者, 不予認定.
問題: 此人 的系統如下(下列人名均為假名):
李阿杉---李秋妹(養女)---李萬才----李智盛
注意: 李秋妹這位養女 招贅生了李萬才 而最末這位李智盛 ("好像")也是(養子 )
那麼請問:
1.若李智盛是養子 那他有符合我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嗎?
2.若李智盛是李萬才親生 那他 符合我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嗎?
謝謝!!!!
第六條: 養子女:
為XX公派下所收養, 戶籍登記為XX公房派Y姓 子女者 ,其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同.
第七條: 女子招婿: XX公房派無生男生者 .其婚生女獲養女招婿者 .所生子女戶籍登記為Y姓者 .為XX公派下子孫. 而從父姓者無派下員(權)資格.
第十四條: 姓Y姓,而無XX公派下血源者 ,申請為XX公派下子孫者, 不予認定.
問題: 此人 的系統如下(下列人名均為假名):
李阿杉---李秋妹(養女)---李萬才----李智盛
注意: 李秋妹這位養女 招贅生了李萬才 而最末這位李智盛 ("好像")也是(養子 )
那麼請問:
1.若李智盛是養子 那他有符合我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嗎?
2.若李智盛是李萬才親生 那他 符合我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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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民法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本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即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權利,爰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如果發生繼承事實於97/7/1之前,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綜上所述,貴祭祀公業之派下繼承,若有承擔祭祀應已符合條件,如果規約書與第五條牴觸時,甚至需要修改規約書,這樣您了解嗎?
希望能幫到您^^
[email protected]
假如只是為了一般繼承權益"只要被繼承人之訃
文所登載之[子孫親人名字]都必需列入繼承人.
經家族會議"協議後完成指定繼承登錄的程序o
族裔公業亦有負責祭祀作業的管理人"究繼承權
亦屬負責祭祀神職人員按族裔會議協商代表出
來負責祭祀業務之必要是吧!至於族裔公業就依
祭祀之~名下族人為供同登錄!就為公同共有為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