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民法之權利主體、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憲法之基本權利主體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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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民法之權利主體、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憲法之基本權利主體、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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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avatarAndrew2011-10-31
壹.論述民法之權利主體、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一.民法權利能力之意義:(一).民法權利能力,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凡是自然人,皆有權利能力,其國籍以及,是否心身健全,均非所問,故凡外國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都有權利能力。(二).民法第六條揭示,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三).民法第7條揭示,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二.民法行為能力之意義:(一).民法行為能力,指人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