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要如何處理跟對抗呢?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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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雅區建德街巷內有家做廣告招牌的 已經持續好幾年一直用廣告招牌佔用馬路(招牌無法移除還用螺絲鎖在地面 ) 這簡直是路霸! 害周邊住戶無法停車及道路通行 用廣告招牌檔路就算了 馬路上還噴漆(噴上門口請勿停車 ) 前年馬路才從新鋪路而已 更氣的事 丈他老爸是鄰長 就可以這樣無法無天 太可惡!!! 然道靠關係的 比較吃的香 有路權! 那我們這些百姓沒有靠山沒勢力 就這樣被人欺負!
ps:第一個問題是廣告招牌擺放在馬路上還用螺絲鎖在地面 讓周邊住戶無法通 行及祖礙交通 那要如何處理呢? 上次我有打電話給區公所(清潔隊 ) 但是到現在都還沒有人來處理 已經過了5天都還沒看到人來猜拆 上禮拜警察來開逆向停車 我去尋問警察 這個如何處理 他說打電話叫清潔隊!
第二個問題是 柏油路上噴漆 還噴在 (門口請問停車 超大的字 ) 還用鐵鍊圍起 來 現在政府不是都在說 要美化還境 改善社區嗎? 前年才從新鋪好 柏油路而已 今年就有人刻意破壞 這樣政府不就在花百姓的冤枉錢 一天到晚都在鋪柏油路 該怎麼辦呢?
第三個問題是 做廣告招牌那戶人家 他爸爸是鄰長 跟里長還有 區公所都有關係特別好 也可以說自己人 那像我們老百姓 沒靠山沒勢力的人 該向誰投訴

這原本只是一個小小的問題 但是投訴:檢舉路霸 這個問題 太復雜 怕留下個人資料 也怕對方抱負 所以想要問 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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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avatarErin2011-08-31
大大您好:這是路霸的相關法條,中華民國的法令多如牛毛,疊床架屋也很嚴重,要用甚麼法令隨您高興,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刑法、...等。您可以向警察局或環保局檢舉,無效的話您可找民代或媒體爆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七、隨地便溺。八、於水溝棄置雜物。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刑法竊佔罪 .法條:《刑法》第320條,公訴罪.犯罪事實:竊佔就是竊盜,但標的是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如標的為動產則為竊盜.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給您參考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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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tha avatarAgatha2011-08-30
嗯~謝謝你 提供保貴的資料 為我解答 !
我在請里長去跟他們說 假如他們隨口說說的話 我在去跟警察先生說(但是警察先生上次跟我說 這個問題 叫我打電話給清潔隊叫他們處理 可是我打了也沒看到人來處理5天了 )本來想說 這個問題明明是很簡單的問題! 雖然台灣有很多地方都在路霸檢舉 每天都有的事 天天上演 如果把一件事情處理完 台灣的案件就少一件 但是他們都會互相包庇對方 對我們來說比較吃虧 怕對方跟我們抱負或是恐嚇等等 沒有特殊關係才會一直拖到現在 曾經也想過 假如他們只會隨口說說的 做個樣子給人家看 想要登刊登報紙 讓其他人了解 當鄰長就是要耍特權 有這種權力 讓百姓知道 什麼事惡勢力!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1-09-02
您好,以下給您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刑法第320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
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者。
依據上開法令,您可以簽請里長勸導,然後再可以請警察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開單處罰,再沒用,就
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表示鄰居路霸行為顯然有竊佔國土
的意思!給您參考網站資料:http://www.youngli.tw/
http://www.youngli.tw/q&a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