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把機車借給同學(有駕照)騎回家
結果剛剛下午他打來說 車子被他弟偷騎出去然後被開一張無照
警察把車子吊走 請車主(我)去領回
去的時候 警察有說什麼 你把車子借給無照的話 可以告發你(女警說的)
我就問說 告發是什麼意思 她就說你借給無照的可以告發還什麼的
然後我就聽不太懂 旁邊的男警就說 只是這次沒有告發你
然後就叫我把車騎走了
我的問題是 我原本是借給有照的 但是是被無照的偷騎出去 這樣我會有事嗎?
如果我真的被告發 會怎麼樣呢?
我去警察局的時候 我的駕照行照都沒被拿走 也沒有開什麼
二十二條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包含機車)。這個給我
所以我這次是都沒有事情了嗎?
已更新項目:
那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他補開罰單給我
我大概是什麼時候會收到
2 個已更新項目: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我是借給有駕照的 但是被無照的騎出去 這樣也會被開嗎?
如果我真的被開 我要去哪邊申訴?
3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那個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違規紀錄是什麼意思 是記點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那會被記幾點呢? 有詳細法條嗎?
結果剛剛下午他打來說 車子被他弟偷騎出去然後被開一張無照
警察把車子吊走 請車主(我)去領回
去的時候 警察有說什麼 你把車子借給無照的話 可以告發你(女警說的)
我就問說 告發是什麼意思 她就說你借給無照的可以告發還什麼的
然後我就聽不太懂 旁邊的男警就說 只是這次沒有告發你
然後就叫我把車騎走了
我的問題是 我原本是借給有照的 但是是被無照的偷騎出去 這樣我會有事嗎?
如果我真的被告發 會怎麼樣呢?
我去警察局的時候 我的駕照行照都沒被拿走 也沒有開什麼
二十二條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包含機車)。這個給我
所以我這次是都沒有事情了嗎?
已更新項目:
那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他補開罰單給我
我大概是什麼時候會收到
2 個已更新項目: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我是借給有駕照的 但是被無照的騎出去 這樣也會被開嗎?
如果我真的被開 我要去哪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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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那個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違規紀錄是什麼意思 是記點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那會被記幾點呢? 有詳細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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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
事後【監理機關是有可能會開你一張無照駕駛連帶處分的罰單給你】的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五項&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機車(輕、重型)駕駛人無照駕駛、所有人(車主)基本開罰6000元起跳、最高90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5月08日修正)
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013-07-20 23:41:54 補充:
如果我真的被開 我要去哪邊申訴?
監理機關提申訴!(申訴案會不會通過,是監理機關的權責,就算是貴為總統也不能去關說、干涉的阿)
監理機關定義:【交通部公路總局**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區監理所**監理站】。
違規紀錄是什麼意思 是記點嗎?
是的。
2013-07-21 09:07:19 補充:
那會被記幾點呢? 有詳細法條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5月08日修正)
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2013-07-21 09:07:52 補充: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013-07-21 09:10:17 補充:
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2013-07-21 09:20:38 補充:
五、第21條
(一)問:汽車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無照之人使用,行駛道路被警查獲,汽車所有人要不要受罰?
答:
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照者駕駛其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行駛道路被警查獲,除處行為人新
台幣6000-12000元罰鍰外,汽車所有人也要罰新台幣6000-12000元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所以汽車所有人(含機車)將車輛交與他人或借與他人使用前,應先查證其是否領有有效駕照,以維自身權益。
就算妳是借給有駕照的人
車主也是應盡監督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