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上上個月底發生車禍一個月後我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方肇事原因為:1.少線道未讓多線道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9款2.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61條3項這樣他會收到罰單嗎?而我的肇事原因是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這又是甚麼意思呢?而有第三個當事人(因他違規停車造成視線死角才會發生車禍)調解的時候可以寄通知請他去嗎?因為車禍現場他人不在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因為他車停在那因而發生車禍研判表上只寫他��
車禍後處理理賠相關問題 - 社會議題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