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賠償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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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已判決.過失傷害成立!想請問賠償只能針對被告嗎?沒有其他必須共同承擔的人嗎?汽車使用者是肇事被告.而汽車管理者車主是否有連帶責任?因為被告積欠卡債.恐無法償還賠償金...可否向汽車管理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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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12-03-19
發問的大大你好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1.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有些部份是屬於車主保管及保養上之責任的我方可嚐試看看有無切入點!!相關法條大致如下:{為了讓大大可以簡單看懂胖爸爸有將法條內容理面的順序調整}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