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車被朋友酒駕不見了.....可以題提告嗎要怎樣做 - 社會議題Susan · 2008-11-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的機車今年借給朋友騎我朋友因為酒醉駕車所以車子被扣走了....1.我朋友不願出錢去把車拿回來.這樣我應該要告他什麼ㄋ?2.到法院聲告的程序是怎樣?Update:3.機車罰單是開我朋友的名字Update 2:4.那在罰單現在在我這裡這可以當証明嗎社會議題All CommentsTracy2008-11-101.我朋友不願出錢去把車拿回來.這樣我應該要告他什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再依本件處分人酒駕行為,係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然其刑案部分法院判決確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則本件受處分人同一行為既已受拘役之刑事法律處罰,則自無再對之處以罰鍰之必要。至於扣車及吊扣受處分人駕駛執照 12 個月部分,因係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具有嚇阻酒後駕車行為作用,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項但書規定,自仍得依法裁處,故您應依法辦理取回被扣車及繳清違規保管費及罰鍰。2.到法院聲告的程序是怎樣? 答:依管見以為,您應沒有本案扣車及罰鍰異議之正當理理。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第 26 條 (刑事訴訟法及前章規定之準用) 抗告程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Sandy2008-11-07因為被當場扣押車子,所以很簡單的証明你的車子是被所謂的朋友騎走的,但是至於借或是偷就是關鍵點如果他沒有出錢的意思,最簡單的方式去警察局報失竊,那樣你朋友就要吃上官司,這樣才有機會拿回車子另依種方式比較麻煩,要去法院提出所謂民事的問題,就是借車子沒歸還,請求規還證據很容易吧,因為是他酒駕...所以去法院問依下,自己就能寫了另依種方式寄存證信函,請求歸還,否則就以侵佔個人財務上法院侵占財物跟偷竊是依樣的道理Tom2008-11-10答案 : 不能告他 就算你告 也不會勝訴車子這種東西 借人前要三思阿 如果今天他不是酒駕 而是拿去搶劫? 殺人? 放火?那就是你倒楣了 我有個人有 轎車借朋友 他們竟然拿去搶劫搶劫之後 跟警方說 主使者是我朋友 官司打到現在賴都賴不掉有很多例子 妳可以多多看Mary2008-11-08也沒有什麼辦法告他吧...因為你也沒有辦法提出你有借他的証明不過你的車子還是早點拿回來的好~~因為保管場會一直收你的停車保管費是以天計算只是我忘了一天要多少錢所以...快去拿車吧Related Posts身分證後面的出生地與籍貫是否違反種族平等或是人權當初的民進黨呢房間太悶會怎樣?那家的香氛超音波水氧機較好用?寫有關鄭和下西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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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再依本件處分人酒駕行為,係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然其刑案部分法院判決確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則本件受處分人同一行為既已受拘役之刑事法律處罰,則自無再對之處以罰鍰之必要。至於扣車及吊扣受處分人駕駛執照 12 個月部分,因係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具有嚇阻酒後駕車行為作用,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項但書規定,自仍得依法裁處,故您應依法辦理取回被扣車及繳清違規保管費及罰鍰。
2.到法院聲告的程序是怎樣?
答:依管見以為,您應沒有本案扣車及罰鍰異議之正當理理。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第 26 條 (刑事訴訟法及前章規定之準用)
抗告程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如果他沒有出錢的意思,最簡單的方式去警察局報失竊,那樣你朋友就要吃上官司,這樣才有機會拿回車子
另依種方式比較麻煩,要去法院提出所謂民事的問題,就是借車子沒歸還,請求規還
證據很容易吧,因為是他酒駕...所以去法院問依下,自己就能寫了
另依種方式寄存證信函,請求歸還,否則就以侵佔個人財務上法院
侵占財物跟偷竊是依樣的道理
車子這種東西 借人前要三思阿
如果今天他不是酒駕 而是拿去搶劫? 殺人? 放火?
那就是你倒楣了 我有個人有 轎車借朋友 他們竟然拿去搶劫
搶劫之後 跟警方說 主使者是我朋友 官司打到現在賴都賴不掉
有很多例子 妳可以多多看
因為你也沒有辦法提出你有借他的証明
不過你的車子還是早點拿回來的好~~
因為保管場會一直收你的停車保管費
是以天計算
只是我忘了一天要多少錢
所以...快去拿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