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女性朋友在民國96年的時候跟他男友去法院公證結婚.但當時並未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宜.身分證背面的配偶欄也沒寫彼此的姓名(依然是空白).但現在女生因為受不了男生的暴力傾向所以已於98年6月底搬出同居的地方.之前曾有1次男方打他.他受不了割腕自殺被送到醫院.警察也有來關切.並告訴女方可以提出家暴申請.還有一次兩人在路邊爭吵拉扯.男生又打他了.事後女方有到醫院驗傷.也到警局備案.我想請問的是.1:於民國96年公證結婚但未到戶政��
這樣可以順利離婚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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