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法律的達人...........
夫妻經常吵架....也鬧離婚多年了,
(兩方面都有離婚意願,但女方想要高額贍養費,男方負擔不起)
有次女方惹男方,男方很生氣的大罵,女方就先動手抓男方,
男方於是被惹惱了,就揮拳打中對方鼻子,並壓制在地,
致女方流鼻血.......雙方皆有受傷,(當時只有當事人在場)
之後女方馬上報警.......
警察有來....應該是有做筆錄,
女方去醫院驗傷,也住院一星期多才出院,(但感覺沒那麼嚴重)
當時,警察也叫男方去另一間醫院"驗傷",
(男方是身上抓傷,傷勢較輕)
想請問這種情形下,
女方可以告男方家暴或傷害嗎??會成立嗎??
PS.女方常常很無理取鬧,只為了得到贍養費,
所以我是站在男方立場,怕男方會被告.......
夫妻經常吵架....也鬧離婚多年了,
(兩方面都有離婚意願,但女方想要高額贍養費,男方負擔不起)
有次女方惹男方,男方很生氣的大罵,女方就先動手抓男方,
男方於是被惹惱了,就揮拳打中對方鼻子,並壓制在地,
致女方流鼻血.......雙方皆有受傷,(當時只有當事人在場)
之後女方馬上報警.......
警察有來....應該是有做筆錄,
女方去醫院驗傷,也住院一星期多才出院,(但感覺沒那麼嚴重)
當時,警察也叫男方去另一間醫院"驗傷",
(男方是身上抓傷,傷勢較輕)
想請問這種情形下,
女方可以告男方家暴或傷害嗎??會成立嗎??
PS.女方常常很無理取鬧,只為了得到贍養費,
所以我是站在男方立場,怕男方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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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會是互毆..
但還是要看警察局的筆錄..
筆錄中會詳訴事情發生經過..
建議那個男生如果發生爭吵時..
請他離開現場..
免的這種戲碼重複發生..
因為現在的人比較懂法律..
都會想辦法逼對方離婚..
如果非不得以請男生身上準備錄音筆..
再吵架時錄下來..
如果真要上法院..
才不至於傷害罪成立..
誰想告誰什麼都可以告(人民訴訟權,憲法明文有定),只是是否成罪的問題。
實務上操作上:
那個警察不錯,有提醒男方去驗傷,但看不出來他有沒有乖乖去驗。
如果男方有驗傷的話:
一、女方申請保護令男方也就去申請。
如果男方沒有驗傷單的話:
一、千萬不要承認他打人,基於任何理由打人,不管是義憤、自衛、或女方真的很欠打.......承審法官都沒有理由不發保護令。
二、女方取得保護令實務上是很純粹沒什麼作用,但用在傷害告訴上就很好用了......(這才是你們應該擔心的)。
結論:
一、告家暴(應該叫聲請保護令)原則上是會核發,保護令只是個民事裁定,原則上審查不是那個嚴格,它的立法精神是「杜絕或『預防』暴力情況」,預防甚至還沒發生。
二、至於傷害
審查上常見兩種極端:一是驗傷單只能證明你有傷不能證明我打的,二是沒有被你打她跑去驗什麼傷(不符常理)。
但如果照你敘述的這一套拿去法庭上講,傷害也絕對成立,法律上也沒有什麼互毆,只有一個叫「互相傷害」,也叫互告傷害,只要承認你打我我打你,打來打去互相拉扯,傷害都會成立。
但筆錄已做過......庭上說法不建議落差太大。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他不是故意的
◎女方要告,男方可依刑法§23條主張正當防衛不罰
◎女方應該才是家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