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時可以解套嗎??? - 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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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書:
貴公司鍋爐所排放之煙道廢氣於進入大氣前為黑色,經目測判煙結果其1小時內超過不透光率20%之累積時間達3分鐘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將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
環保局來稽核應該是鄰人所檢舉,在環保局來以前工廠已經請鍋爐廠商進行修護,只是沒有做通報的動作,所以環保局人員就開單告發,開單時環保局人員也看到鍋爐廠的工程車,我司也出示維修單據.
請問!這樣應該如何申訴?申訴有效嗎?會處罰多少錢?處分書上沒有寫要罰緩多少,可以少罰一點嗎????請環保達人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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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a avatarUla2008-07-22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第 56 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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