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安全規則是授權命令,違反時必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之,請問違法安全規則各條時,應依處罰條例何條處罰呢?
換句話說,安全規則各條違反之處罰依據為何呢?
謝謝各位大哥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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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換句話說,安全規則各條的源頭是處罰條例的哪一條?
2 個已更新項目:
很抱歉範圍過大了點,但可否聊舉10條左右供在下參考呢?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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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的規定: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上述規定可得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制定,用以規範駕駛人、車的各項規則,使得有所遵循。你問:「安全規則各條的源頭是處罰條例的哪一條」牽涉範圍太過於廣泛,無法一一舉例說明。僅提出下述例子供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內容: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何謂「各項異動」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規定: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總之安全規則就是用來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的不足.這樣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