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死亡,婚姻關係是否消滅?需何種要件下可再婚?
二、配偶死亡,姻親關係是否消滅?未亡之直系姻親一親等親屬是否有受扶養之權利?
三、配偶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扶養義務?
《參考》
民法第九七一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Update:
第九百七十一條修正理由
一、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後,均失其存在之基礎,是故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現行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於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
二、現行法本條後段,僅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非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均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現行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兩句刪除。
二、配偶死亡,姻親關係是否消滅?未亡之直系姻親一親等親屬是否有受扶養之權利?
三、配偶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扶養義務?
《參考》
民法第九七一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Update:
第九百七十一條修正理由
一、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後,均失其存在之基礎,是故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現行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於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
二、現行法本條後段,僅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非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均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現行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兩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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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1.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初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配偶死亡,婚姻關係當然消滅。
2.再婚的限制中,並沒有與配偶死亡有關者,所以配偶死後再婚,並沒有限制。
Q2:配偶死亡,姻親關係是否消滅?未亡之直系姻親一親等親屬是否有受扶養之權利?
A2:
1.死者與生存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仍然存續。
2.依照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 ,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要以彼此同居為前提。
3.又依民法第1115條之規定,媳婦或女婿要對公婆或岳父母負擔扶養義務時,其順位是十分劣後的。
4.再依民法第1116條之規定,公婆或岳父母要要向媳婦或女婿主張受扶養權利人,其權利也是很劣後的。
5.前開條文都沒有因配偶死亡為解消扶養權利義務。
Q2-1: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再婚,此時,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A2-1:民法最初訂定時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後來"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於74年修法時被刪掉改成"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依其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並不認為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會因一方配偶死亡而消滅。
Q3:配偶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扶養義務?
A3:
1.這個問題的重點應該在於,可不可以就第1116條之2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解釋來說明"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影響。
2.死者已矣,自然不再有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還有扶養義務的問題,該扶養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並非繼承之標的,隨著死者一併歸於滅。(至於未成年子女繼承死者財產,此與扶養義務無關)
3.生存者與未成年子女,其親子關係並未解消,法律上當然還是存在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問題,當然不會因配偶之死亡而影響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Q3-1:配偶死亡,對於死亡配偶與前妻或前夫所生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扶養義務?
A3-1:
1.有無透過扶養而建立親子關係?
2.是否建立家長家屬關係?
2011-06-27 17:40:14 補充:
不好意思,看你問得那麼深入,忍不住自己加兩個問題然後自問自答,呵呵!
對啦,Q2-1是針對民法第971條啦,切磋一下,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