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酒醉駕車請問會有什麼懲罰? - 社會議題Yuri · 2006-07-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像是罰多少錢?還是被關多久?那是公共危險?我什麼都不懂可以跟我說說嘛?社會議題All CommentsMegan2006-07-17這個這個問題問我就對了首先,更正一下不是「酒醉駕車」是「酒後駕車」!本條原則上是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延伸出來的東西,原本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呼氣值0.25毫克/公升就開單舉發,當時罰款金額為NT$6000元,後來修訂法律時訂定了有關於駕駛人駕駛動力工具的法條,也就是現在我們所稱的公共危險罪,前面先進所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這部份是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公共危險則是屬於刑法上的處罰,亦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規定。重點來了~~~~以前,假如你的呼氣值逾0.55毫克/公升以上者,先罰一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款(小自客車49500至60000元不等),然後法院的部份(刑事的部份)再依情節輕重再罰一條,罰多少?看檢察官高興,(我見過最低10000元,最高90000元),有的是命你向自治團體或慈善機關捐款,然後給予緩起訴處分(這個最好),但這樣並不合理!一個犯行等於罰了兩次,現行的是呼氣值逾0.25毫克/公升以上未達呼氣值逾0.55毫克/公升者,僅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呼氣值逾0.55毫克/公升以上的經送法院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法院判決的選一條罰,也就是二選一啦!這樣瞭解沒有ㄚ??Charlotte2006-07-21酒後駕車他會先測你的酒精值輕的話酒後駕車一張吧重的話會灌上公共危險罪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晚上要歸家平安無事好Ethan2006-07-21對於酒醉駕車之處罰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外,酒醉駕車與他人發生肇事致人受傷,之前雖有過失傷害的刑責追究,還是可以透過與被害人和解的方式解決,但在刑法公共危險罪增訂「酒後駕車」相關罰則後,「酒後駕車」的行為,必須移送檢方偵辦,新增訂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忌酒後駕車,另酒後駕車的行為,本身就有刑責,如果因而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還要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吐氣每公升不得超過0、25mg酒精(0、05%)1. 罰款新台幣6000至12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駕照六個月。2.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照一年。3.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核發。4.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5.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Eartha2006-07-211.如果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55,或是雖未超過0.55但有 肇事,就會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危險駕駛罪(服用毒品、 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如果是軍人所觸犯的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服用毒品、麻 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超過0.25而 未達0.55且未肇事,那就會被警察開紅單。只要被移送法 辦,就會留下前科紀錄。2.如果軍官酒醉駕車送軍法,依目前國軍軍法的刑事政策,志願 役判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義務役判罰金新台幣六萬元。且 依國軍軍整飭實施規定,志願役酒後駕車要記兩大過,並以不 適服現役,勒令退伍。Related Posts第二次基測社會第43題我覺得怪怪滴,有嗎?怎麼才能讓住家的通風良好呢?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改裝汽機車是否有限制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爐哪個比較好?(15點)請問今年6~9月的電費相較2005年漲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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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更正一下不是「酒醉駕車」是「酒後駕車」!
本條原則上是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延伸出來的東西,原本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呼氣值0.25毫克/公升就開單舉發,當時罰款金額為NT$6000元,後來修訂法律時訂定了有關於駕駛人駕駛動力工具的法條,也就是現在我們所稱的公共危險罪,前面先進所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這部份是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公共危險則是屬於刑法上的處罰,亦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規定。
重點來了~~~~
以前,假如你的呼氣值逾0.55毫克/公升以上者,先罰一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款(小自客車49500至60000元不等),然後法院的部份(刑事的部份)再依情節輕重再罰一條,罰多少?看檢察官高興,(我見過最低10000元,最高90000元),有的是命你向自治團體或慈善機關捐款,然後給予緩起訴處分(這個最好),但這樣並不合理!一個犯行等於罰了兩次,現行的是呼氣值逾0.25毫克/公升以上未達呼氣值逾0.55毫克/公升者,僅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呼氣值逾0.55毫克/公升以上的經送法院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法院判決的選一條罰,也就是二選一啦!
這樣瞭解沒有ㄚ??
他會先測你的酒精值
輕的話酒後駕車一張吧
重的話
會灌上公共危險罪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晚上要歸家
平安無事好
中華民國
吐氣每公升不得超過0、25mg酒精(0、05%)
1. 罰款新台幣6000至12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駕照六個月。
2.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照一年。
3.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核發。
4.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
5.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