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酒駕.公共危險罪急 - 社會議題Catherine · 2009-05-2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叔叔酒駕酒測值高達0.7請問各位大大怎麼判??ㄚ如果他沒有錢繳罰金.有其他辦法嗎?急社會議題All CommentsKumar2009-06-01酒測值0.87,處罰條例35條1項1款,觸犯刑法第185-3條:妨害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行政罰"[告發單]的部份超過0.55毫克以上,機車罰45000元。小型車54000元。大型車57000元。現在酒駕案件都適用[一罪不二罰]。所謂[一罪不二罰]!假設是選擇請求認罪協商,以緩起訴處分,就無法適用一罪不二罰,罰單還是要繳。依據刑事訴訟法緩起訴係為不起訴的一種,所以仍需要繳納紅單之罰鍰。以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不花錢],但還是要繳行政罰(紅單),不列入刑事前科紀錄。紅單的部份: 45000元或54000元或57000元。 暫時不用繳納,等法院對妨害公共危險罪的部份,做出裁定或判決時,再處理即可。法院判決的罰金如少於這筆紅單的金額,仍需要補繳差額。易科罰金"自[96年7月1日起ˋ易科罰金提高標準,每日1000-3000元]。Quintina2009-06-02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亦納入刑事處罰之範疇,犯本條之罪係屬抽象危險犯,其立法目的在嚇阻酒後駕車,危害公眾安全及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條文中所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除衡之行為人駕車時飲用酒類之程度及血液中酒精含量之多寡外,並應參以行為人當時之精神狀態、駕馭車輛之情形及對於交通號誌或指揮之遵守能力,以資相佐,斷非徒以飲酒數量作為取決是否成罪之唯一標準… 2009-05-29 21:00:44 補充:續上…否則,個人酒量殊異,偶因特殊情狀致未達平日精神狀態者亦所在多有,欲以劃一標準遽為能否安全駕車或酒醉之論斷,誠屬難能。惟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駕駛人於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亳克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然在此標準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屬之。Related Posts急~尋找心理困境的統計數據霾害可能的污染來源和影響和防治方法(急)魔獸爭霸信長新版酒駕~車禍的法律問題??為什麼要有單身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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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告發單]的部份
超過0.55毫克以上,
機車罰45000元。
小型車54000元。
大型車57000元。
現在酒駕案件都適用[一罪不二罰]。
所謂[一罪不二罰]!
假設是選擇請求認罪協商,以緩起訴處分,就無法適用一罪不二罰,罰單還是要繳。
依據刑事訴訟法緩起訴係為不起訴的一種,所以仍需要繳納紅單之罰鍰。
以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不花錢],但還是要繳行政罰(紅單),不列入刑事前科紀錄。
紅單的部份: 45000元或54000元或57000元。
暫時不用繳納,等法院對妨害公共危險罪的部份,做出裁定或判決時,再處理即可。
法院判決的罰金如少於這筆紅單的金額,仍需要補繳差額。
易科罰金"
自[96年7月1日起ˋ易科罰金提高標準,每日1000-3000元]。
2009-05-29 21:00:44 補充:
續上…否則,個人酒量殊異,偶因特殊情狀致未達平日精神狀態者亦所在多有,欲以劃一標準遽為能否安全駕車或酒醉之論斷,誠屬難能。惟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駕駛人於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亳克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然在此標準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