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電桿....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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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選里長時幫忙,善意讓鄰人要搭便車,撞上電桿,前坐友人死亡,後坐輕傷,死者75歲,無子,無收入,三女均己嫁,無撫養親屬,三人均有喝酒,請問駕駛人要負擔的各項責任為何(請真正知道的人賜教,不勝感激!!!),現在要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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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6-06-23
<道路交通法>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法>
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雖說是重傷害罪,但是車禍是因為非故意過失,所以為過失傷害,但是也有法官認為飲酒過後又開車,就不能稱之為過失,而為故意犯,所以這個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但是通常的話,則是以過失論)
備註 : 以前這個都算是一起傷害,但從今年的七月一日起,是有可能變成數罪併罰哦...目前最新的案例,仍未看到,不過就單起事件的發生時間起算的話,這個案應可適用舊法
再下來就是民事賠償.... 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6-06-22
為什麼又要酒後架車啊.難過喔! 懇請各位千萬不要再患類似事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