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我阿公生日 早晨陪我阿嬤去運動時被摩拖車撞上,他在基隆河旁的河堤散步,走邊邊,但是有白木的21歲在當兵中的摩托車駕駛(未有駕照+喝酒駕車)載著三個人,一條單行車(禁止騎車處)道路從背後撞上,正面撞到我阿公的背部,我阿公當場昏迷 他瞳孔放大......腦症盪+內出血......他也昏迷了.......我阿公在今天時.....宣告不治...
他因為烤肉喝酒在不該騎摩拖車的地方騎車,又沒駕照,又在三個人,還撞死我阿公跟撞傷我阿嬤.......誰知道它到底可以判多重,我要他賠我們全家.........
Update:
警察已經蒐證 我要的是以上判罪如何
加上他是服兵役的軍人 更不應該在中秋節犯法
他因為烤肉喝酒在不該騎摩拖車的地方騎車,又沒駕照,又在三個人,還撞死我阿公跟撞傷我阿嬤.......誰知道它到底可以判多重,我要他賠我們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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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已經蒐證 我要的是以上判罪如何
加上他是服兵役的軍人 更不應該在中秋節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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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外,酒醉駕車與他人發生肇事致人受傷,之前雖有過失傷害的刑責追究,還是可以透過與被害人和解的方式解決,但在刑法公共危險罪增訂「酒後駕車」相關罰則後,「酒後駕車」的行為,必須移送檢方偵辦,新增訂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酒後駕車的行為,本身就有刑責,如果因而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還要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併提出
至於中秋節和軍人身份的部分,學理上不會影響判決
或是調附近的監視器阿,或是找到目擊者阿~~~一定要有證據你才能有後續的動作,不然誰知誰是受害者,誰知加害人要判多重,誰知整起事故的原由~~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