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之慮:在台灣婚喪喜慶飲用酒類乃中國人傳統的正當善良風俗.(1)若飲酒者未因過量〔因各人體質不同〕而致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均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之保障.(2)若飲酒者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權利受到損害,早有刑法與民法可追訴和求償.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酒駕公共危險罪有違法理-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非怭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罪刑法定主義與不明確概念:根據刑法第185-3{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者}觸犯公共危險罪.另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需超過酒側值0.25以上才罰行政罰款.因此刑法並未規定明確,若以此判決則凡飲酒駕車即有觸犯公共危險罪之慮.
三.政府及銷售酒類者提供犯罪工具皆為共犯,觸犯公共險者應向國家請求賠償.
二.罪刑法定主義與不明確概念:根據刑法第185-3{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者}觸犯公共危險罪.另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需超過酒側值0.25以上才罰行政罰款.因此刑法並未規定明確,若以此判決則凡飲酒駕車即有觸犯公共危險罪之慮.
三.政府及銷售酒類者提供犯罪工具皆為共犯,觸犯公共險者應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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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法定主義與不明確概念:根據刑法第185-3{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者}觸犯公共危險罪.另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需超過酒側值0.25以上才罰行政罰款.因此刑法並未規定明確,若以此判決則凡飲酒駕車即有觸犯公共危險罪之慮.
三.政府及銷售酒類者提供犯罪工具皆為共犯,觸犯公共險者應向國家請求賠償.
別硬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