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夫公開儀式結婚但沒有登記...有一ㄍ女兒已經4足歲ㄌ!!2年前分居至今~去年底他又結婚ㄌ~而且有登記並且在今年5月份生ㄌㄧㄍ兒子!!目前正在打離婚官司~我想趁此機會順便申請重婚訴請離婚!!須要具備什ㄇ證明文件或要填寫什ㄇ資料去法院申辦??還是直接去法院就可以辦理ㄌ呢??懇請各位大大協助我ㄌ...我跟孩子等這一天好久ㄌ~感激不盡....
Update:
我有的証明是婚紗照+請帖+結婚當天過程全程錄影!!沒有結婚證書~現在是...他現任妻子要提告他重婚+傷害+詐欺+家暴來訴請離婚!!我只是剛好算撿到機會~終於可以脫離那個魔鬼...這樣很矛盾~但我該怎麼做才能徹底擺脫!!謝謝大家的建言!!我會銘記在心~好心會有好報的!!再次感謝...
Update:
我有的証明是婚紗照+請帖+結婚當天過程全程錄影!!沒有結婚證書~現在是...他現任妻子要提告他重婚+傷害+詐欺+家暴來訴請離婚!!我只是剛好算撿到機會~終於可以脫離那個魔鬼...這樣很矛盾~但我該怎麼做才能徹底擺脫!!謝謝大家的建言!!我會銘記在心~好心會有好報的!!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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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婚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 結婚改採登記制後,雖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必要,惟民間習俗可能多仍維持婚宴以昭告親友,恐生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之問題,因新法已改採登記制,自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此外,如當事人先宴請賓客,未及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之一方突遭變故,致不能完成登記時,婚姻尚未發生效力,對於當事人恐生不利之效果。因此,結婚當事人最好「先登記,再請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3、新法施行前已有效之婚姻,於新法施行後,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不受影響: 結婚改採登記制於今年5月23日施行,上開規定並無溯及既往適用,因此,新法施行前已有效之婚姻(舉辦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於新法施行後,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不受影響。
又民法第1052條的離婚要件第一款項~重婚者~得經由法院判決離婚
重點來了 ~你們公開儀式宴客的時間點是在何時 ?應該有保留當時的喜帖、小卡 、宴客畫面、相片、結婚證書(有二個證人蓋章的)等等資料吧!縱使沒登記在97年5月23日前一樣俱有效力,去法院直接對妳先生提告重婚罪就可以了,然後出庭的時後告知妳要離婚的意願~不要花錢打官司了~訴訟狀在法院的服務處有提供也會有人教妳寫~把律師的錢省下來當奶粉錢吧!
2011-09-14 10:15:04 補充:
相關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詐術結婚罪)【告訴乃論】§245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告訴乃論】§245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2011-09-15 09:40:29 補充:
婚紗照+請帖+結婚當天過程全程錄影夠了、拿這些東西去法院夠囉^^到法院服務處去吧~
配偶欄 沒對方名字
幾乎是婚姻不成立
你們也是有名沒份
簡單來說
你是未婚 媽媽
直接去法院就可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