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又來了...
要在台灣送IR1的
文件準備的差不多了
有幾個問題想確認一下
1)
我先生(美國公民)目前人在台灣
明年一月初回美國
我們I-130的地址填美國的
有另外填G-1145 form
這樣會漏掉什麼紙本信件嗎?
(有在I-130 form裡註明現在地址是台灣的)
2)
關於各種證明婚姻事實的輔助資料
是屬於Form I-130後面part 9的additional information嗎?
亦即輔助資料需要編號(page number, part number...)?
還是就附上各種印出的資料
寫上個名字就好
(我有做個cover letter)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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