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部告訴一部自訴的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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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撞傷乙,丙兩人
乙受傷丙重傷
以就過失傷害之部分向檢察官提以告訴
我知道此時告訴權分屬於兩人,丙未提告訴,此告訴並未及於甲傷害丙之部分
但是,若丙之後在告訴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此一自訴效力有無及於甲傷害乙之部分?
希望試用之法條以及原因能夠詳盡,謝!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1-10
1.論述「告訴不可分」
2.論述「事實同一性」
3.論述「偵查中之案件經自訴」時的處理方式
2013-01-09 09:50:19 補充:
我看,保險一點好了:
1.論述告訴不可分、自訴不可分、公訴不可分;
2.論述事實同一性,然後帶一下案件單一性;
3.不變。
2013-01-10 09:43:34 補充:
你不依照法理去推,結果怎麼出來?
2013-01-10 14:26:37 補充:
我推一次,你參考看看:
一、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案件進行審判。反言之,案件經起訴後,法院即得審理。二、法院審判之範圍,以起訴(自訴或公訴均可)之事實其符合事實同一性所涵蓋之全部事實,均為審判範圍。(唯一例外:所涵蓋部分包括單純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須經告訴或請求後,始得審理。但若該須經告訴或請求之部分,有行為加重、結果加重或結合犯,以致加重或結合後變為非告訴乃論時,自不受告訴或請求乃論之限制。
三、本件丙因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重傷,無論是否係屬不安全駕駛所致,均無礙其成立不安全駕駛致重傷罪,或過失致重傷罪。換言之,丙聘僱律師向法院自訴甲涉犯刑律,尚非法所不許。
四、又刑法學理上有所謂事實同一性法則,且刑法亦規定一行為分別觸犯數罪時,從一重論。由此言之,本件甲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同時造成二人以上輕重不同之傷害,具事實上之同一性。惟乙因甲過失而受傷之部份,尚未經起訴,但已由乙向檢察機關表明訴追之意思,法院應命檢察官卷送法院併辦。必要時,並得命檢察官就乙之部份,擔當公訴。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1-13
我最主要的問題是,若丙之後在告訴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此一自訴效力有無及於甲傷害乙之部分?
而非單一性同一性之論述問題
如果可以詳細回答我的問題,麻煩您賜教囉
2013-01-10 13:30:34 補充:
我知道要照法理推才對,可是我的問題我自己當然是有推論過才來發問,或許是我的問題打得不夠清楚
若丙之後在告訴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此一自訴效力有無及於甲傷害乙之部分,
有人說是要適用323第一條第一項,此一情形為一部可自訴一部不可自訴,此種情形通說認為要類推適用319條第三項,由於甲傷害乙的過失傷害部分不符合319但書規定,丙仍得自訴並及於全部案件
但其中他認為一部不可自訴之理由,是因為乙已經就甲過失傷害之部分提起告訴,這個地方我不懂,因為法條並沒有這個規定,不知依據為何?
2013-01-11 10:34:17 補充:
真的非常感謝你的回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