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次酒駕時間認定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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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我在去年大約是七月因酒駕被臨檢,八月被法官判緩起訴一年,九月初開始吊扣駕照,但是不知其一年的時間認定是從哪一個點認定,因為我再昨天又因酒駕被臨檢,只差半個月就可以拿到駕照了,真是悔不當初,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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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avatarEthan2007-08-24
一、您當時被處分緩起訴,是由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是由法官所為,也不是判決。緩起訴是暫緩起訴以觀後效,檢察官認罪刑輕微,紀錄無不良,以暫不起訴為適當者,依職權宣告緩起訴。
二、酒駕被吊扣駕駛執照,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監理所執行吊扣駕照一年。吊扣期間是自您前往繳交駕照之日起算到一年期滿;這與緩起訴處分無關!
(一)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汽車駕駛人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酒後駕車情形,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於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三、去年八月被檢察官處分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的緩起訴期間是否為二年?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先前酒駕的犯罪行為。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判決通常是罰金或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2007-08-22 12:56:00 補充:
一、關於酒駕的刑事責任,緩起訴期間是從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地方法院檢察署再議聲請之時起算。依時間推算,第二次酒駕仍在緩起訴期間內!
二、因酒後駕車超過0.25mg/l被吊扣駕照期間再度酒駕,駕照會被吊銷,得等三年後才能再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