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併執行刑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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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幾個問題假設某收容人犯了兩條不能安全駕駛的罪名
一條是4個月 另一條是6個月 因此他想合併執行成10個月
1.那他是要寫"聲請定應執行刑"的合併執行狀嗎?
2.那申請合併執行的書狀是否有時效性,我看地檢署網頁是說"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是不是就代表收容人想要隨時寫書狀都可以呢?
還是說像上訴一樣有10日的時效限制過了就無法再聲請合併執行了?
以上問題 幫解答一下 感謝!

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11-29

1.要寫"聲請定應執行刑"的合併執行狀,送到執行後案地檢署執行科。
2申請合併執行,地檢署網頁是說"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是正確,沒有像上訴一樣有10日的時效限制。但越快越好,檢察官收到聲請狀,再向法官聲請裁定需時間。定應執行刑,依經驗會定為10月以下(約為9月),太晚聲請就沒實益。
3.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條件是,後案犯罪日,必須在前案確定日之前才可以。
2014-11-26 11:34:17 補充:
前、後案之定義是以確定日先後區分,而非以犯罪日先後區分。有可能犯罪日在後案件先確定。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11-28
檢察官在執行前都會聲請定應執行刑,
一罪四月,一罪六月,不會定十月的,
雖然數學上,4+6=10
但法律定刑罰不是用累加的
都會比十月還要少。
Selena avatarSelena2014-11-27
這2條都可以易科罰金,如果版大有錢繳就好了,
何必要去坐牢呢
Una avatarUna2014-11-25
1.那他是要寫"聲請定應執行刑"的合併執行狀嗎?
yes
2.那申請合併執行的書狀是否有時效性,我看地檢署網頁是說"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只要是已經判決確定就可以
未判決確定的不能合併
是不是就代表收容人想要隨時寫書狀都可以呢?
基本上,合併是由檢察官主動申請
不需要受刑人申請
Callum avatarCallum2014-11-26
2案的犯罪時間及判決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