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殺人未遂、傷害、過失傷害如何判定?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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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於民國99年4月27日,本人當時為保全員。當天早上9點30分許,本人於客戶處進行維修後,接獲朋友來電告知,陳XX一早就怒氣沖沖出門了,還不斷傳簡訊說要與本人決一死戰、兩個只能留一個之類的文字內容,要本人注意安全。本人隨即將此情形告知保全公司保全副理,保全副理即下樓查看,發現陳XX於樓下停車場徘徊,便與本人聯繫並請陳XX離開。於當日中午11時30分許,本人接獲保全公司管制中心派遣,麻豆區總爺南瀛藝文中心發出緊急警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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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2-07-24
就上項所言內容來看,您何來【傷害罪】之有呢?如果,對方【挑釁】意圖明確,且持鋁棒、爬上您的車窗,這些事情屬實,自可以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當時,您已到麻豆分局報案,雖未受理,但,何來要承認【傷害罪】?現在台灣是法治社會,不斷以暗示方式要求你認傷害罪。你就認唷?奇怪呢!你要一再強調,你是出自於【自衛】,沒有【意圖】��
Emma avatarEmma2012-07-25
殺人與傷害必須要以主觀上有無殺人的動機來判斷而主觀上意圖都是以客觀事實去證明如果你沒有動手或者對方只是輕傷而無明顯證據你下手很重或招招都打要害成立殺人未遂的機會不大!本案檢察官會依據事實與證據部份裁決適用法條來提起公訴.但若案子經過法院認定不一可能會更改法條來判決!希望以上的建議對您有幫助!...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