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子女已成年,子女和甲乙分居.子女認為甲長期虐待乙,如:限制乙行動和金錢、打罵乙、把乙照顧得嚴重營養不良......等等.而這些只有子女知情.乙被不是甲的其他人照顧後,身體大為恢復,有醫療和體重記錄等可供參考.乙過世後,獨居的甲漸年老,雖有房產和足以維生的終身固定收入,但認為子女應照顧他,甚至要子女出錢付他的醫療等等費用.民法1118-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
關於民法1118-1條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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